被倒會,該如何自保?

呂大俠去年底結婚,在中和找到一間合適的房子,與太太商量後決定買下來,可是因為現金不夠,決定由呂大俠擔任會首在公司起了一個互助會,招募會員共三十人,每會貳萬元,每月一日標會一次,惟至九十年八月 第十九次即宣告倒會,謝阿珠等人是還沒有得標的會員(俗稱活會),已得標的會員(俗稱死會)劉一守卻不願繼續繳納其應繳之十一次會款總額,謝阿珠等人因係活會會員,沒有拿到任何錢,心有不甘,因此決定告會首呂大俠及死會會員劉一守侵害他們活會會員權利,請求法院判決呂大俠及劉一守連帶給付會款餘額。

解 析
在台灣不管是鄉下或都市裡,互助會相當流行,相信大家也都曾經聽過或參加過,其性質是會首與會員之間所訂立的契約,至於會員與會員之間則沒有法律關係存在。在成立互助會後通常會定期開標,以標金(即所謂會息)最高者為得標,會員得標時應給付標金,這項標金即是未得標的會員所應得的利益。

會首倒會,就是侵害未得標會員應得利益的行為,對於未得標的會員 ,除了應給付原繳的會金外,還要負給付標金的義務。

本案例中,呂大俠擔任會首而中途倒會,未得標的會員謝阿珠等人,當然可以請求呂大俠單獨負責他們已繳的會金及標金一併給付,但是已得標的會員劉一守因與謝阿珠等人並不發生債權債務關係,無法請求劉一守給付, 亦不能請求劉一守與呂大伙連帶給付;劉一守得標後,其以後應繳的會金, 是要付給呂大俠而不是要付給謝阿珠等人活會會員,如同前面所言,會員間並不發生債權債務關係,沒有法律關係,就沒有請求的依據,這在訴訟上是非常重要的,欠缺此項要件,是無法獲得勝訴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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