逾期2年之債權須經合法
催收未果始能列報呆帳損失

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:營利事業若因應收帳款、應收票據或各項欠款債權,已逾期兩年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,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,才可以列報呆帳損失。

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,列報無法收回89年間銷售予A、B、C、D等4家公司的貨款呆帳損失1千餘萬元,經國稅局以該公司無法證明已積極向債務人進行催收而否准認列。甲公司不服,提起復查、訴願遞遭駁回,提起行政訴訟,主張其因公司改組及遷址致部分文件遺失,無法提出催收證明,但A公司及B公司負責人已到庭證述,該2家公司確實並未付款,且有收到原告寄發的催收文件,另提示C公司及D公司付款支票跳票的退票理由單供核,足見該公司已就貨款進行催收等理由,亦遭行政法院判決駁回。

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,列報呆帳損失應同時具備「債權已逾期2年」及「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」等2項要件。本件A公司及B公司負責人的證詞,僅能證明甲公司在89年間有銷貨予A、B等2家公司,當時仍有貨款未清償,惟上開證人於90年後均未繼續擔任負責人,且均表示不清楚嗣後公司經營情形,因該2家公司於90、91年間尚有清償貨款的可能,所以無法以該2人的證詞,認定甲公司有經催收而未能收取貨款的事實。至於C公司及D公司所欠貨款,甲公司並無任何催收證明,且自承因文件遺失而無法提示,故而上開4家公司所欠甲公司的貨款,雖已逾2年,但不符合稅法規定「經催收後未經收取」的要件,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,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,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,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。


兆豐專業服務:呆帳催收

  • 一般企業常遭遇的帳務問題 單純性遲延付款 .以訂貨單、出貨單、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向法院申請「支付命令」若有支票及退票單 ( 紅色的 ) ,亦可申請更為「債權確定證明」。
  • 若收受本票,則可向法院申請「本票裁定」,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。
  • 若以上方法皆未奏效,則只有向法院「起訴」一途。起訴時法院要收標的金額的百分之一的費用,萬不得已方行之。 惡性拒絕付款或結束營運避不見面 .若是對方蓄意騙財,即有刑事犯罪嫌疑。通常是有詐欺之意,此時可向法院檢察署提出詐欺「告訴」,請求偵查起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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