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財產無論是否經運用
產生之所得均應辦理扣繳申報

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,近來民眾利用信託作為理財之規劃及管理逐日增加,依據所得稅法第92條之1之規定,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單,因此不論是以信託為常業的營業信託或者是一般的民事信託,其信託財產無論是否經運用而產生所得,均應依規定辦理信託所得之申報。

為加強服務民眾,該所已實施各稅中午不打烊服務;另中區國稅局網站(http://www.ntact.gov.tw)提供網頁電話及市話接通後可由承辦人直接轉至其他分局、稽徵所之服務,請民眾多加利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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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不動產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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